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余檢一部刑不訴〔2020〕118號
被不起訴人魯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住**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余干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魯某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份,游某某(另案處理)將其在黃金埠鎮(zhèn)財富廣場盜得一輛綠色電動三輪車的電瓶和在鷹潭轄區(qū)多次盜得的30余輛電動車的車瓶,全部轉賣給了被不起訴人魯某。魯某明知游某某的電瓶系盜竊所得,仍以每個小瓶45元、每個大電瓶60元的價格收購。魯某分總共花費6670元人民幣收購游某某所盜竊的電瓶,共計一百二十余個,涉及電動車30余輛。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魯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是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魯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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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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