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晴檢刑不訴〔2020〕64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5223241970********,漢族,文盲,務農(nóng),群眾,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晴隆縣,住晴隆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jīng)晴隆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06月30日被晴隆縣公安局采取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晴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有小偷到晴隆縣**鎮(zhèn)**村冬**組劉某某家準備盜竊,被劉某某的兒子劉某發(fā)現(xiàn),小偷跑后,劉某在地撿到一支火藥槍,后交給其父親劉某某保管。2020年6月3日,劉某某主動向晴隆縣公安局光照派出所上交了其非法持有的火藥槍。經(jīng)鑒定,劉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藥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能正常進行擊發(fā)。
劉某某在非法持有槍支期間,未使用過槍支,沒有用槍做過違法犯罪的事,其主動上交槍支,是自首,主觀惡性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晴隆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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