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五檢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2********001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住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被不起訴人賈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賈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賈某某在五河縣**鎮(zhèn)**小區(qū)?“**面家”消費時,將被害人石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黑色蘋果11手機盜走。經(jīng)五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4459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賈某某退回手機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賈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年滿七十五周歲、退贓、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賈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五河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五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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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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