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凌檢公訴刑不訴〔2020〕68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31978********,漢族,中專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凌源市,住遼寧省凌源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所地。
辯護人:孫曉東,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時1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甲駕駛遼N****8號輕型欄板貨車沿老寬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凌源市轄區(qū)115公里+700米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行人陳某某相撞,致陳某某受傷,后經凌源市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事故經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和認定:李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凌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系因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主動撥打報警電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1.書證: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抓捕經過、具結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申某某、李某乙證言;3.被不起訴人供述: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供述;4.鑒定意見:沈陽市汽車工程學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凌源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并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故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凌源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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