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21994********,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莘縣**派出所,現(xiàn)?。哄ш柺?*路**小區(qū)。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1月25日被濮陽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濮陽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訴人劉**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時許,被不起訴人劉**和被害人李**等人從濮陽市中原路名人KTV唱完歌后,趁機將被害人李**手機支付寶花唄內的5000元錢轉至妻子郭*的支付寶賬戶內。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訴人劉**的家屬賠償被害人李**損失5500元錢,取得被害人李**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不起訴人劉**系初犯,偶犯,在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李**的損失,取得被害人李**的諒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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