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清檢一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5271974********,漢族,??莆幕?,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現(xiàn)住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路**號**花園**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駕駛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106國道與清豐縣高堡鄉(xiāng)殷莊十字路口處時,與由東向西過公路行人樊某某相撞,造成樊某某當場死亡,張某駕駛的車輛損壞,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清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集體研究,張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張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案發(fā)后及時撥打報警和醫(yī)院救助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隊來處理,系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已自行書寫悔過書、保證書,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及反思,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清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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