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裕檢公訴刑不訴〔2020〕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2XXXXXXXXXXXX,回族,初中,裕民縣國醫(yī)堂職工,戶籍所在地新疆第九師塔城墾區(qū)哈拉布拉鎮(zhèn)XX團X連,住裕民縣XX小區(qū),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裕民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裕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裕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時50分許,李某某酒后駕駛車號為新G5521J白色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沿裕民縣友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裕香園大酒店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并移交交警大隊處理,經對李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呼氣測試結果為91mg/100mL。經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10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mg/100mL。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證據:被不起訴人的供述、現場查獲照片、駕駛車輛照片、抽血照片、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結果查詢單、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單、現場筆錄、呼氣酒精測試單、血液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情況說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裕民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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