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二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單位新泰市******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3709**********,住所地:山東省新泰市**路**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漢族,??飘厴I(yè),新泰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市,住新泰市**街道**小區(qū),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新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新泰市*****責任公司、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在**市***號**段項目招標過程中,被不起訴單位新泰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迫于李某某所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利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應約與李某某中串通投標報價,無償幫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中標金額為50190946.88元。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被偵查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新泰市******有限公司擁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對地方勞動力就業(yè)、財政收入、納稅等方面有積極作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與辯解: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起訴人新泰市*****有限公司、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新泰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脅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新泰市******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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