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寶某某院公訴刑不訴〔2019〕5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6011979********,漢族,大學(xué)本科,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寶某某**派出所,現(xiàn)住陜西省延安市寶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0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1月2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吳某甲、王某乙夫婦因向“某某”延安分公司投資,后由于“某某”公司賬務(wù)出現(xiàn)問題,2015年3月21日,由女兒吳某乙糾集周某某、高某某、張某甲將“某某”延安公司員工王某丙帶至寶某某鳳凰山毆打、威脅,并讓王某丙負(fù)責(zé)償還吳某甲、王某乙錢款無果。2015年3月21日下午7時,被告人吳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通過吳某乙糾集周某某、高某某、張某乙、曹某某、張某甲等人,駕駛一輛黑色奧迪A6轎車(無牌),一輛銀色現(xiàn)代“領(lǐng)翔”轎車(車牌號為陜J****6),一輛銀色現(xiàn)代“悅動”?轎車(車牌為陜J****6,已賣),強制將王某丙帶到西安找“某某”總公司負(fù)責(zé)人討要錢款。2015年3月21日晚11時,被告人吳某甲、王某乙、吳某乙等人用吳某甲、曹某某、張某甲,劉某丙的身份證在西安市振興路“某某”酒店登記房間入住,2015年3月22?日9時,被告人吳某乙、吳某甲,王某乙指示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王某甲、曹某某等人挾持王某丙找到“某某”總公司副總劉某甲、員工詹某某,后將劉某甲、王某丙,詹某某強行帶至“某某”西安總公司的“某某酒店”毆打索要錢款未果。2015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吳某甲、王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吳某乙、曹某某、張某甲等人又將劉某甲、王某丙,詹某某強制帶回延安長青路“某某”分公司和紅化溝“某某”分公司內(nèi)非法拘禁七日,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7日非法拘禁劉某甲期間,被告人吳某乙,周某某、高某某,張某乙負(fù)責(zé)“照人”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吳某乙用劉某甲電話向劉某甲的老婆杜某某繼續(xù)索要錢款,迫使劉某甲和劉某甲老婆杜某某向朋友王某丁、張某丙、李某某、張某丁、“大某某”、“易某某”、黃某某、劉某乙(劉某甲妹妹)共籌集16萬元并分別轉(zhuǎn)入?yún)悄骋颐碌你y行賬戶,又將劉某甲價值51萬元的奔馳E級轎車扣押抵賬給吳某乙。2015年3月27日,劉某甲又被迫向被告人吳某甲簽寫33萬元欠條后,被害人劉某甲和朋友黃某某電話商定,2015年3月28日凌晨由黃某某用7萬現(xiàn)金在包茂高速甘泉收費站附近與被告人吳某乙等人碰頭并贖走劉某甲。至此,劉某甲家屬、朋友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現(xiàn)金方式共計給被告人吳某乙等人24萬元整,劉某甲被迫將自己名下價值51萬元奔馳E級轎車(車牌為陜A****Z)以15萬元價格抵押給吳某乙(該車系劉某甲分期付款購買,由于逾期未償還銀行貸款,已于2018年被陜西某某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開走并于2018年12月3日轉(zhuǎn)賣給西安市未央民村名毛某某),并給吳某甲簽寫33萬元欠條一張。劉某甲返回西安當(dāng)晚,被告人吳某乙、高某某、張某乙在二莊科溝口一酒店內(nèi)將詹某某和王某丙又強行留置一晚,并以“伙食費”的名義向詹某某索要1500元。
本院認(rèn)為,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投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認(rèn)罪認(rèn)罰,具有從輕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扣押其現(xiàn)代領(lǐng)翔轎車(陜J****6)轎車,等該案審結(jié)后依法處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qū)毮衬橙嗣穹ㄔ禾崞鹱栽V。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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