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撫檢訴刑不訴〔2019〕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4111989********,漢族,高中文化,系撫順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撫順市順城區(qū)**街道**社區(qū)**號。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撫順市公安局新?lián)峁卜志秩”:驅彙?/span>
本案由撫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jīng)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撫順市**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期間,**公司陳某(另案處理)在公司缺少進項發(fā)票的情況下,通過敖某(另案處理)在李某1、周某某(均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從李某2(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306,272.98?元,稅額185,375.44元。王某某明知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還幫助其轉款、傳遞開票信息等。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王某某在與陳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從犯;王某某于案發(fā)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為自首;在審查起訴期間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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