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惠東檢訴刑不訴〔2020〕Z80號
被不起訴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3199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東縣**鎮(zhèn)**居委**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jīng)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惠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二次。
惠東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起,開始向毒販人員“阿洪”(具體情況不詳,在逃)購買毒品海洛因十次左右,每次購買50元至300元不等價錢的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間,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分別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嫌疑人陳某某(男,身份證號碼:?4425281966********)、黃某某(男,身份證號碼:?4413231971********)、洪某某(男,身份證號碼:?4413231975********)等人。其中于2019年11月20晚上19時許在惠東縣黃埠鎮(zhèn)鹽州居委前寮村碼頭旁邊陳某某和黃某某合資向程某某購買兩百元人民幣毒品海洛因。2019年11月22日晚上20時許陳某某和黃某某再次來到惠東縣黃埠鎮(zhèn)鹽州居委前寮村碼頭旁邊向程某某購買兩百元毒品海洛因。2019年11月21日下午16時許陳某某和洪某某于惠東縣黃埠鎮(zhèn)鹽州居委前寮村村委市場附近合資向程某某購買兩百元毒品海洛因。2019年11月22日早上陳某某和洪某某再次來到惠東縣黃埠鎮(zhèn)鹽州居委前寮村村委市場附近向程某某購買兩百元毒品海洛因。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惠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程某某不起訴。
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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