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寶檢刑不訴〔2020〕107號
被不起訴人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4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寶坻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9日13時46分許,被不起訴人竇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京01/****2的“黑豹”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從寶坻區(qū)史各莊鎮(zhèn)尚莊村金滿屋肉餅店出發(fā),沿寶通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尚莊村村委會東側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拖拉機等物證。
2、駕駛證信息查詢表等書證。
3、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不起訴人竇某某的供和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6、查獲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竇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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