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章*,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031974*******,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后?020年3月1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龐**,上海李廣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張**從洛陽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上,獲知S318洛陜線河洛路至宜陽交界段改建工程招標公告。張**聯(lián)系到杭州市政集團公路公司,該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被不起訴人章*與張**對接此項目,張**與章*約定好保證金的支付、投標成本費、中標后的管理費等事項。張**通過中介公司聯(lián)系到6家公司陪標。張**與各投標單位協(xié)商,各投標單位負責制作標書的商務標第一個信封,張**負責制作標書的報價及工程量清單第二個信封。2016年12月29日S318洛陜線河洛路至宜陽交界段改建工程開標,杭州市政集團中了第二標段項目金額7466****.24元的工程。后張**按約向杭州市政集團支付管理費等并對工程進行施工。該工程于2017年4月份開工,于2019年4月份完成工程初驗通車,施工有監(jiān)理公司的監(jiān)理及驗收,工程任務保質(zhì)保量完成。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章*伙同張**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中標項目金額7466****.24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章*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社會危害性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章*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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