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柳城檢刑不訴〔2023〕92號
被不起訴人羅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221999********,*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廣西柳城縣**鎮(zhèn)**村民委**屯**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6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6月9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由柳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羅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2年4、5月份期間,被不起訴人羅某某在明知他人用銀行卡接收、轉移網絡賭博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284108545********)、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0030900********)、手機、密碼等給他人用于網絡犯罪。經統(tǒng)計,羅某某涉案農業(yè)銀行卡2022年4月27日至5月13日期間的進賬金額為234185元;羅某某涉案建設銀行卡2022年4月27日至4月30日期間的進賬金額為80007元。其中被害人張某某被詐騙于2022年4月27日轉入羅某某農業(yè)銀行卡10000元。
2022年6月6日,羅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6月11日,羅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7500元。2023年9月1日,羅某某主動退賠被害人張某某損失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犯羅某某不起訴。
扣押在案的羅某某涉案手機壹部和信用卡貳張,由暫扣機關柳城縣公安局依法處置。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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