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寧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綏檢公訴刑不訴〔2020〕16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221976********,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路**號,住所地湖南省邵陽市綏寧縣**,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綏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綏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邵陽市綏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時許,被害人黃某甲與劉某某、榮某某三人駕駛湘******貨車送貨至綏寧縣關峽湘商產業(yè)園綠康油茶科技有限公司,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負責在倉庫等著接貨,因卸貨工人當時已下班,胡某某看到車上貨物不多,便對黃某甲等人說要么他們等卸貨工人過來,要么他們卸下貨,雙方因卸貨一事發(fā)生口角。爾后,胡某某打電話給諶某某要其找人過來卸貨。過了一會,黃某乙?guī)Я藘擅と诉^來卸貨,黃某乙講貨車司機素質差,黃某甲就講胡某某該罵,胡某某不服氣就質問黃某甲其怎么就該罵,兩人相互推搡繼而對打起來。隨后,胡某某、黃某乙、諶某某、黃某丙與黃某甲、劉某某、榮某某相互扭打在一起,打架過程中,胡某某跑到倉庫拿了一根長76cm、直徑5cm的鋼管朝黃某甲打了兩下,第一下打在黃某甲的左側大腿,第二下打在黃某甲的左側腰部,導致黃某甲第10、11肋骨骨折,經法醫(y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綏寧縣公安局抓獲歸案。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與被害人黃某甲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黃某甲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因口角糾紛而毆打被害人黃某甲,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已與被害人黃某甲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且取得了被害人黃某甲的諒解,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綏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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