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邛檢一部刑不訴〔2020〕69號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別名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61973********,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邛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ūWC金:人民幣壹仟元),2020年8月28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同日交由邛崍市公安局?zhí)行。
辯護人姚林慶,四川泰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四川省邛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四川省邛崍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不起訴人胡某某虛構(gòu)身份“李某某”,多次以父親住院、母親病故、軍訓(xùn)等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汪某某以微信轉(zhuǎn)帳、現(xiàn)金方式向其支付錢財合計11萬余元。
經(jīng)本院審查,本院仍然認為四川省邛崍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邛崍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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