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渝南川檢刑不訴〔2020〕122號
被不起訴人茍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4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重慶市南川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南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4時35分許,被不起訴人茍某甲駕駛牌號為浙C0****小型普通客車搭乘其家人解某某、鄧某甲、茍某乙、鄧某乙,車輛行駛至重慶市南川區(qū)鳴玉鎮(zhèn)明月村4組村道(小地名:榨油溝)路段時,駛入道路左側山坪塘中,造成解某某、鄧某甲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茍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解某某、鄧某甲均系溺水死亡。
被不起訴人茍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常住人口信息、關于南川區(qū)“20180213”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意見、情況說明、車輛檢驗記錄、通話清單、關于協助讀取力帆軒朗發(fā)動機ECU數據的回函、交通事故公開證據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溫州市聯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結算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出院證;2.證人證言:證人茍某丙、周某某、茍某乙、鄧某丙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茍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南川公鑒(病理)[2018]0012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南川公鑒(病理)[2018]0013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渝公鑒(車檢)[2018]30445號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渝公鑒(乙醇)[2018]30583號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勘驗、辨認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6.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過、訴訟類證明文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茍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茍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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