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公訴刑不訴〔2020〕59號
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41964********,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籍貫:湖南省衡東縣,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鎮(zhèn)**村**組。
本案由衡陽市衡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6時許,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持“D”型正式駕駛證駕駛湘******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衡東縣**鎮(zhèn)**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鎮(zhèn)**村5組地段時,遇被害人陳某某在前面道路右側人行道上同向某某。因董某某駕車未注意避讓,造成湘******普通二輪摩托車車頭在道路右側(行駛方向)人行道上碰撞陳某某,致陳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衡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董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董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不起訴人董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相關書證;2、證人許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董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衡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衡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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