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龍檢公訴刑不訴〔2019〕6號
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2211965********,漢族,初中文化,系黑龍江省龍江縣**鄉(xiāng)**村**,住該村。2019年5月10日因危險駕駛被龍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龍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董某某與王某某因陳某某的電動三輪車產(chǎn)生糾紛,在酒后駕駛遼A****5號**轎車沿龍江縣**鄉(xiāng)**村**堡南側的**公路追趕王某某,王某某報警。經(jīng)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董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95.3mg/100ml。
經(jīng)偵查,被不起訴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在龍江縣**鄉(xiāng)**村**堡南側的**公路上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偵破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單、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建議書等;
2.證人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李某某、姜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董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董某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系初犯、偶犯,情節(jié)輕微,具有免除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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