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121977********,漢族,大專文化,湖南省**咨詢有限公司職員,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街道**組**棟**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路**小區(qū)**棟**。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經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30日被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張琨,湖南博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蔣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
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6年下半年,沅江市民政局擬就沅江市殯儀館改擴建(一期)工程公開招投標,工程造價初定為1400萬元左右。經公開搖號,確認湖南省**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此次招投標代理公司。犯罪嫌疑人聶某某(已逮捕,另案處理)得知招標信息后,了解到甲公司項目負責人為沅江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張某某與聶某某的朋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同村人。聶某某聯系在外地務工的李某某,詢問李某某和張某某的關系情況,李某某稱,其與張某某一家較為熟悉;聶某某請求李某某回沅江幫其運作該項目,并承諾項目競標成功后,與李某某共同建設該項目;李某某答應聶某某的邀請,返回沅江。經聶某某與李某某商議,由聶某某提供10萬元啟動資金給李某某,由李某某聯系具有資質的建筑公司參與競標,并熱絡與張某某的關系。
之后,犯罪嫌疑人聶某甲(已被監(jiān)委留置,另案處理)得知其二哥聶某某正在運作該項目。聶某甲與聶某某商定,該項目的前期運作交由聶某甲操盤,待競標成功后,項目的建設、管理交由聶某某負責。隨后,聶某某要李某某協助聶某甲運作該項目;在聶某甲與李某某見面后,聶某甲提供100萬元現金給李某某進行競標的運作。
在李某某尋找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進行掛靠的過程中,張某某認為李某某前期聯系的沅江市本地的企業(yè)競爭力不夠,并為其引薦省內的其它實力較強的公司,繼而李某某又聯系了湖南**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聶某甲通過李某某居間聯系,兩次與張某某在聶某甲位于沅江市**典當的辦公室見面,商談串標事項,以保證李某某掛靠的建筑公司能夠中標,張某某未正面明確答應。期間,李某某主動與湯義虎等投標人聯系,試圖讓其退出競標,未果。
2017年4月21日,該項目開標。4月20日,因張某某無招標師資質,遂邀請甲公司常德**公司的招標師、犯罪嫌疑人蔣某某到沅江市,由蔣某某主持次日的評標;當日晚,張某某到蔣某某房間,明確提出希望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3家公司中的一家中標;蔣某某答應張某某要求。4月21日唱標后、評標前,張某某再次向蔣某某提出確保乙公司等3家公司之一中標的要求,蔣某某再次答應。評標開始后,評委莫某某(評標組長)、徐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江某某等5人組成評標小組進入評標室,招標師蔣某某及甲公司員工朱某某也一同進入。
在評標期間,蔣某某向評委暗示此次競標的中標方已內定。在報價計分和信譽評分出來后,蔣某某獨自綜合各競標單位總分時,發(fā)現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前期已作廢標處理)未能排第一位。蔣某某遂向評委提出乙公司信譽分計算錯誤,應補加;評標小組人員未提出異議;蔣某某隨意在“信譽評審計分表”上為乙公司增加7.5分,使得乙公司總分第一名;蔣某某要求評委簽字,眾評委為早點結束評標,并未復核乙公司和其它公司的信譽評分,并由何某某簽字“確認”。最終,乙湖南**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1239.168萬元的報價中標。項目落地后,聶某甲要求李某某將前期的費用結算;李某某隨后將未使用完的部分款項退還聶某甲;在清算過程中,聶某甲以李某某賬目不清為由,將李某某掃地出門,即項目不再與李某某有關系。李某某從競標的運作中獲利十萬元左右,送給張某某四條和天下香煙、一對五糧液酒。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益陽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F有證據中有3名評委證實被不起訴人蔣某某直接篡改了乙公司的信譽分,而根據評標視頻可以證實被不起訴人蔣某某既未首先提出廢標,且乙公司的信譽分系評委評分后由蔣某某填錄,再由評委進行了核對確認。評標視頻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因評標視頻系當時評標現場的還原,其證據效力優(yōu)于證人證言,且評標視頻中無法看出被不起訴人蔣某某存在故意篡改乙公司信譽分表格的行為,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蔣某某構成串通投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蔣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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