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盱檢刑二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91966********,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住江蘇省淮安市洪澤**街道辦事處**街**號。被不起訴人蒯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盱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該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9年8月21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0月19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嚴榮新,江蘇潤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江蘇省盱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蒯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10月21日至27日,洪澤湖大堤環(huán)境提升工程(洪澤湖大堤停車場工程)對外公開招標(共計38家公司參與投標),同年11月10日在洪澤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開標。被不起訴人蒯某某伙同鄧某某為提高中標幾率,遂聯(lián)系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工程有限公司、洪澤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投標,標書由上述公司自己制作,蒯某某將投標保證金通過他人轉(zhuǎn)至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洪澤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賬戶。后江蘇**建設有限公司以2285871.57元中標該項目。
2.2015年6月23日江蘇食品科技產(chǎn)業(yè)園現(xiàn)代設施農(nóng)業(yè)科技成果展示中心工程-對外公開招標(共計78家公司參與投標),2015年7月13日在洪澤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開標。被不起訴人蒯某某等人聯(lián)系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建設有限公司、宿遷**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來投標,標書由上述公司自己制作,蒯某某將投標保證金通過他人轉(zhuǎn)至上述公司賬戶。最終江蘇**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中標價23391704.81元。蒯某某等人聯(lián)系的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江蘇**建設有限公司、宿遷**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未能中標。
本院認為,蒯某某沒有串通投標報價,也沒有嚴重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蒯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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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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