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章某檢一部刑不訴〔2020〕49號
被不起訴人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81199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濟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2020年7月16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薄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薄某某于2017-2018年間先后注冊成立濟南**有限公司、山東***審計有限公司,開展審計及招投標代理服務等工作。其通過參與招投標發(fā)現(xiàn)向招標代理公司發(fā)質疑函或向當?shù)刎斦块T投訴,會影響招投標工作的正常運行。2020年6月29日、7月1日,被不起訴人薄某某以未依法設定評審分值、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guī)為由,先后向山東***項目管理公司(下稱**公司)組織的“山東省***局***全景云上展廳”和“***國家級媒體宣傳推廣服務項目”兩個招標項目發(fā)出質疑函。同年7月6日至7月10日間,**公司與其多次協(xié)商,其以索要封口費否則向財政部門投訴相威脅敲詐**公司8000元。因**公司報警未得逞。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薄某某被偵查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被不起訴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薄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未遂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坦白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以及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薄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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