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未檢刑不訴字〔2016〕2號
被不起訴人袁某某,男,漢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6102211989********,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qū)**街道**村**組**號。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經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并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9月26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袁某某駕駛陜A****Y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辛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辰村十字時,因觀察不周,與脫落的中國移動光纜相撞,被撞光纜將行人王某某掛倒致傷,王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月4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王某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2014年11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未央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袁某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事故責任。2016年1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定:袁某某未履行安全駕駛義務,夜間未保持安全車速加之觀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參照主要責任處理,中國移動對其電纜脫落擋道影響交通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可參照次要責任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不起訴人袁某某的供述;
3、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袁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車上路,觀察不周且未降低車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事發(fā)后袁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檢察院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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