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赤檢刑不訴〔2020〕113號
被不起訴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1198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赤水市,住貴州省赤水市**小區(qū)**號,無前科,因涉嫌保險詐騙罪,經赤水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保險詐騙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袁某甲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6時45分,被不起訴人袁某甲駕駛貴州C9****號電動自行車從赤水市人和廣場往轉盤紅綠燈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人民東路黔北商場路口時,將橫過道路行人吳某某撞傷,造成貴州C9****號電動自行車損壞和行人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后吳某某在赤水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產生費用38316.62元,被不起訴人袁某甲私自用吳某某醫(yī)??ㄟM行醫(yī)保報銷,騙取醫(yī)保金23235.68元。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袁某甲已退還所騙取的醫(yī)保金23235.68元。
2019年2月11日,經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由駕駛人袁某甲承擔主要責任,行人吳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袁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無前科、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已退還所騙醫(yī)保金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袁某甲不起訴。
已退還所騙取的醫(yī)療保險金23235.68元由赤水市公安局依法進行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赤水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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