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源檢公訴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611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月**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0時59分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酒后駕駛粵P0N****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河源市源城區(qū)建設大道金色領地路段時,被路面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某某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儀呼氣測試,結果為89mg/100ml,后經檢驗,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4.6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實,并自某某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某某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資料、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呼氣式測試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3.檢驗報告;4.現場照片。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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