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檢公訴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21966********,布依族,小學,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縣,住貴州省荔波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經(jīng)荔波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值班律師貴州行者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劍梅。
本案由荔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覃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4.8覃某某持電捕魚機在荔波縣茂蘭鎮(zhèn)堯朝村巖家組一引水渠進行非法捕撈活動,捕撈魚鰍117條、鯉魚6條。
被不起訴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物證;2、書證;3、被不起訴人供述;4、證人證言;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現(xiàn)場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經(jīng)荔波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對覃某某不起訴。
對扣押的電捕魚機一臺進行銷毀。
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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