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喀市檢二部刑不訴〔2020〕71號?
被不起訴人依某,男性,維吾爾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31221983********,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路**居委會**組,案發(fā)時持有C1型駕照,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依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告知使用認罪認罰程序并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依某,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圖爾貢·居麥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夜間01:00時許,犯罪嫌疑人依某到喀什市**路**大隊前的酒館內與朋友麥某會和,倆人一起喝完一瓶紅酒后犯罪嫌疑人依某打算將朋友麥某送回家并駕駛自己新Q****號車帶著朋友麥某一起從喀什市**路出發(fā)行駛到喀什市**路**便民警務站前時被此路段巡邏民警檢查發(fā)現酒后駕駛行為,移交給交警處理??。
犯罪嫌疑人依某血液樣品檢出99.4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材料。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犯罪嫌疑人依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某在公訴階段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酒精含量99.4mg/100ml,案發(fā)時持有C1型駕駛證,初犯,悔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依某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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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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