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錦凌檢公訴刑不訴〔2020〕21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11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地錦州市凌河區(qū)**里**號,現住錦州市凌河區(qū)**街**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經我院批準,于次日被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8月3日被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2020年2月3日被我院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錦州**置業(yè)有限公司合法進行**項目開發(fā),同年6月底至7月中旬,項目施工期間,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將三臺轎車停放在位于錦州市凌河區(qū)**路的該施工工地南北兩側的出入口道路上,影響施工車輛進出。6月25日至7月12日,**派出所多次出警勸其將車開走,并將其堵道的一臺車輛強制拖走。后劉某某仍將車輛停放在出入口道路上。除此之外,劉某某還找人拉來沙土堆放在南側入口道路上,并將施工方挖開的土地進行填平,阻撓施工人員施工,造成該期間內施工無法正常進行,影響了**建設項目的施工進度,并可能產生407468元的經濟損失。案發(fā)后,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并于2019年8月8日得到**置業(yè)公司的諒解。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并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錦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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