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雷檢公訴刑不訴〔2020〕63號?
被不起訴人吳某一,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雷州市人,務農,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吳某一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某一:
2020年2月6日23時許,雷州市公安局紀家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稱:有多人聚集在**鎮(zhèn)***村柯某的小賣部里賭博。接報后,紀家鎮(zhèn)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立即帶領輔警戴某、陳某某、黃某某等人趕往現場進行查處,看到多名群眾聚集在柯某的家里打麻將賭博,均沒有戴口罩,便警戒在場群眾疫情期間不要聚集一起,并清點賭資,準備將參賭群眾帶回派出所調查。這時,被不起訴人吳某一、柯某一、吳某等人情緒氣憤,責怪民警到村里抓賭,柯某二、陳某二(另案處理)進入屋里企圖幫助賭博人員逃離現場,陳某二拉住兒子吳某一、吳某的手往大廳外拽,被李某某、戴某、陳某某、黃某某等人在阻止,接著有村民將水潑在民警身上。當李某某等人出來到柯某小賣部處,陳某二起哄說民警摸其胸部、柯某一起哄說民警搶了他的錢、柯某二起哄說民警會把傳染病毒帶給村民并辱罵民警、柯某三(另案處理)起哄說“打他”(指民警)同時用右手推李某某的左胸部。隨后,紀家派出所的支援人員趕到現場將陳某二、柯某二、柯某三、柯某一等人傳喚回紀家派出所,并將案件移交雷州市公安局客路派出所處理。
2020年2月7日晚23時許,吳某一、吳某到客路派出所探望母親陳某二時民警當即傳喚。
被不起訴人吳某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被不起訴人戶籍資料等書證;2.證人宋某某、柯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戴某、黃某某、陳某某的陳述;4.被不起訴人吳某一及同案人陳某二、柯某二、柯某三、吳某、柯某一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7.其他有關證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一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吳某一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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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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