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競檢一部刑不訴〔2020〕212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021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保定市*******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東風西路**號**號樓**單元**室,住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東風西路**號**號樓**單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盜竊,經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8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大街**飯店門前,發(fā)現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越野車副駕駛的門沒有關好,就從該車內盜竊一個重8.45克的金葫蘆足金吊墜,經保定市競秀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吊墜市場價格為人民幣321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某某證言、被害人李某某陳述、保定市競秀區(qū)價格論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
2020年12月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