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民豐縣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2********111X,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地區(qū)******自治縣**鄉(xiāng)***村***社**號,無刑事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jīng)民豐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民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本案由民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6月9日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王**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00:30許,被不起訴人王**與如某、麥某等人在農(nóng)貿(mào)市場一餐廳喝了3瓶啤酒后,駕駛駕校車牌號為新R1572學(xué)的夏利教練車,前往**鎮(zhèn)***村麥某家,在途經(jīng)民豐縣醫(yī)院后十字路口處時,被民豐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后經(jīng)新疆中信司鑒中心(【2019】毒鑒字7018號鑒定報告)鑒定:被不起訴人王**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因被不起訴人王**系初犯,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到案后積極配合辦案,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被不起訴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酌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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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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