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檢公訴刑不訴〔20**〕*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241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縣***鎮(zhèn)小學教師,戶籍所在地**省**縣,住**縣***鎮(zhèn)*****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縣公安局決定,于20**年**月*日被**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年*月*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年*月*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年*月**日**時**分許,被不起訴人趙某駕駛遼*****8號牌小型轎車在***鎮(zhèn)**村*組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交叉路口時,同由東向西行駛并右轉彎張某某(被害人)駕駛的無號牌輪式拖拉機相撞,造成張**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不起訴人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20**年**月*日,被不起訴人趙某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趙某與被害人張某某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不起訴人趙某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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