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貢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福檢一部刑不訴〔2020〕25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綽號“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32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瀘水市,家住瀘水市**鎮(zhèn)段**村委**房**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福貢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被李某某邀約下駕駛車輛載著被告人李某某連同胡某某等人到被害人何某某開設的賭場內,并由被告人胡某某、月某某、段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鋼管將被害人何某某砍傷,結束后,被不起訴人郭某某連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撤離現(xiàn)場,事后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安排下,由被告人郭某某抵包到瀘水市公安局簽署賠償協(xié)議。經鑒定,被害人何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輕微,經福貢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對郭某某相對不起訴。
福貢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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