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21997********,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瀘州市合江縣**鎮(zhèn)**村**組**號,被拘前住深圳市福田區(qū)**花園**棟**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于2019年9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1日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2月24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舒群,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在深圳**面包**店做兼職的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在**二手市場的評論區(qū)上學會了**面包購物卡號和二維碼轉換的方法,后在“**二維碼” 平臺將**平臺上他人**面包店的購物卡卡號轉換成二維碼,然后在“**”平臺把該二維碼綁定到自己的**面包購物卡上,替換原有的二維碼進行消費了100多元,后許某某還送給曾某某兩張盜來的共價值超過650元的**面包購物卡。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掌握該犯罪方法后,多次制作**面包購物卡并伙同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甲于2019年8月份到**面包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店、**店等地多次消費,期間,曾某某還多次將該購物卡300元到500元面值的以 100元到120元的價格賣給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甲。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還將盜來的共價值800元的**面包購物卡送給在佛山的女友消費。現經**面包統計,曾某某等人盜刷卡成功消費的總金額為人民幣4884元,盜卡成功未消費的總金額為3582元。 受害人**面包龍崗區(qū)經理王某乙于2019年9月10日報案。
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0月17日,受害人**面包公司已諒解被不起訴人許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的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主動退賠被害人,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作相對不起訴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手機壹部退回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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