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武東檢二部刑不訴〔2020〕12號
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231987********,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湖北**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部**,出生地湖北省羅田縣,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羅田縣**鎮(zhèn)**街**號,住湖北省羅田縣**鎮(zhèn)**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執(zhí)行。同年12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湖北省羅田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決定將本案退回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補充偵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重大、復雜,2019年10月14日、同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6日,經依法批準,本案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湖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倉儲公司)位于本市東西湖區(qū)慈惠街****,主要從事棉花倉儲服務及倉庫出租等業(yè)務。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系**倉儲公司**部**,主要負責協(xié)助部門負責人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
2019年4月17日17時許,因**倉儲公司E倉庫中儲存了屬于易變異回潮率范圍的棉花且未進行相應處置,最終致使該倉庫北防火分區(qū)內棉花堆垛自燃引發(fā)火災,造成該倉庫所儲存的5685.377噸棉花全部燒毀,其中**倉儲公司棉花2205.377噸,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棉花3480噸。經鑒定,受損棉花的價值為人民幣80,559,379元。經武漢市公安消防局“4.17”棉花倉庫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此次火災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倉儲公司在此次火災事故中應負責任。
被不起訴人許某某作為**倉儲公司的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對公司棉花儲存保管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進行督促整改,未嚴格執(zhí)行公司倉庫火源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火災隱患的存在和增加,并最終導致火災事故的發(fā)生,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對本次事故應當承擔管理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許某某能積極配合調查。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訴人許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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