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皋檢四部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821989********,漢族,職高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鎮(zhèn)**居委會**組**號。被不起訴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謝某某于2018年12月05日19時17分左右,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蘇FW****號小型轎車,沿如皋市下原鎮(zhèn)康園路由南向北行至下原居二十四組路段時,駕駛機動車雨天、夜間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觀察不夠,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與同向步行的陳某某(女,歿年46歲)發(fā)生碰撞,致陳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經如皋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頭部及軀干部嚴重復合性損傷死亡。
經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謝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謝某某主動報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并得到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謝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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