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豐檢刑不訴〔2020〕Z108號
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6241981********,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地四川省鄰水縣,現住豐都縣**鎮(zhèn)**居民點**號樓。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豐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7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豐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將本案退回豐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豐都縣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將本案重新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期間,申某某、陳某某(均已判刑)多次在四川省、貴州省、重慶市境內盜竊電動車電瓶并銷贓。2019年1月10日、1月14日,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在明知申某某、陳某某所銷售的電瓶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在其位于豐都縣**鎮(zhèn)**園區(qū)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處以6500余元的價格收購申某某、陳某某銷售的電瓶80余個,非法獲利400余元。
被不起訴人譚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已退繳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申某某、陳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譚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人像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譚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系個體工商戶,具有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情節(jié),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譚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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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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