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陽檢一部刑不訴〔2019〕1號
被不起訴單位: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72774********。地址:陽原縣**鎮(zhèn)**村。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526194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系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現住址:陽原縣**鎮(zhèn)**街**家屬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08月23日被陽原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727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系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主要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新疆鄯善縣**鎮(zhèn)**村**隊,現住址:陽原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陽原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單位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張某某在經營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期間,在未辦理乙炔氣體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非法銷售給河北**爐料有限責任公司乙炔氣體共計5002瓶,共計金額價值500200元人民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陽原縣**氣體經銷站,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乙炔氣體,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0020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非法經營罪,但鑒于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且簽署具結書以及剛達立案標準,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社會危害性較輕;案前遵紀守法,案后悔罪態(tài)度良好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陽原縣**機械廠氣體經銷站、趙某某、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19年12月1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