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綏檢刑檢刑不訴〔2020〕35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7********021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住綏中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綏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綏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8時33分左右,趙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自行車(乘員:張某甲與趙某某系夫妻關系)沿**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公里+**米路段時,在由南向北斜過公路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張某乙駕駛的遼A*****號重型廂式貨車后貨廂右側面相刮碰,造成張某甲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05月24日經(jīng)綏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此事故由趙某某負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趙某某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遼寧省綏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廣東潮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視頻光盤一張;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因其系初犯,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被不起訴人,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且與被害人系近親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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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中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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