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盂檢刑一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322197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盂縣,住盂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盂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晉C****藍色哈飛牌小型汽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另案處理)從盂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家中出發(fā)到自家地里干活,14時30分許行駛至省道214線盂縣萇池鎮(zhèn)魯明石化加油站時,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將車停在洗車店門口,后因停車問題與魯明石化加油站站長鄭某甲發(fā)生沖突。14時40分山西省右玉縣趙某甲撥打“110”報警稱:“其為路人,現(xiàn)在萇池鎮(zhèn)魯明石化內(nèi)有人打架,請出警”。后魯明石化職工鄭某乙撥打“110”據(jù)警稱:“打架的人為酒駕,駕駛一輛QQ車”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達現(xiàn)場對涉嫌酒駕的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兩次結(jié)果分別為111.6mg/100ml和111.8mg/100ml,立即依法對其抽取血液,帶回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區(qū)做進一步調(diào)查。
2020年4月17日,盂縣公安局聘請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對被不起訴人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檢驗鑒定,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晉方正司鑒[2020]鑒字第354號)檢驗結(jié)果:從送檢的趙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7.68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且該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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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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