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下檢二部刑不訴〔2020〕508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26231963********,漢族,文化程度高中,上海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上海市崇明區(qū)**村**號**室(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于10月9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時10分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浙B0W****號黑色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越野客車,從本市長浜路“維也納國際酒店”停車場出發(fā),途經(jīng)長浜路、瑞銀街,當其駕車沿東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下城區(qū)東新路866號處時,沒有觀察到民警設卡點,繼續(xù)前行十米左右才停車,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9.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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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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