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惠市檢一部刑不訴〔2020〕Z6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38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邳州市四戶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年12月7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和尋釁滋事罪,分別于2017年1月9日和2020年3月10日移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分別于2017年2月17日和2020年3月16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博羅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1合同詐騙罪
2014年6月,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加入戚某某、楊某某(均已判刑)詐騙團伙。2015年,趙某某任該團伙為詐騙設立的東莞市**服飾有限公司、東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該詐騙團伙向布料行、服裝加工廠等下訂單,采用先支付少量訂金,或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交付完貨物后,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貨款,并恐嚇、威脅被害人放棄追討貨款。趙某某共參與詐騙黃某某、陳某某等40多名被害人,騙取金額人民幣36124230.79元。
2尋釁滋事罪
2015月3月和4月,戚某某指使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黃某某的園洲**制衣廠強搶貨物,強搶未果;趙某某摔壞黃某某茶杯;王某某還到車間將電閘多次強行關掉,致使一鍋爐燒毀,并叫工人下班,阻礙黃某某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二次,本院仍然認為博羅縣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明知戚某某、楊某某等人實施合同詐騙而參與共同犯罪的證據不足;認定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參與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造成財物損毀達2000元以上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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