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珠香檢公訴刑不訴〔2019〕623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03198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號。因犯詐騙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已告知相關訴訟權(quán)利。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10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邢某某(另案處理)的指使下,辦理了以微信帳號相關連的銀行卡,后將微信收款二維發(fā)給邢某某。2019年2月13日17時許,被害人張某甲到珠海市**區(qū)****棟樓上跳樓自殺,留下遺書自述在招嫖過程中被騙13800元人民幣,經(jīng)查,其中的9000元人民幣進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辦理的銀行帳戶內(nèi)。當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將上述款項取出交給邢某某。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供述;2.證人張某乙的陳述;3.證人邢某某、吳某某的證言;4.書證;5.物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上述行為,未達立案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珠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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