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渝巴檢刑不訴〔2020〕136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6196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重慶**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退休職工,重慶市江津區(qū)人,住重慶市巴南區(qū)**小區(qū)**?區(qū)**棟**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巴南區(qū)**路**號)。前科情況: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被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6年5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詢問了證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不起訴人趙某某5次到重慶**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C段互通隧道工地,盜竊100多個扣件、60公斤左右鋼筋,其前4次盜竊的贓物均銷贓至巴南區(qū)花溪街道辦事處劉某某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點,得贓款人民幣300余元,其第5次盜竊贓物未及帶離即被工地工作人員抓獲并移交公安機關,所盜贓物被追回。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扣押在案的27個工地扣件系被害人所有,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機關返還被害人。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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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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