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公訴刑不訴〔2020〕29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3028195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住**村,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安平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4日被安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8日左右,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安平縣馬店鎮(zhèn)付各莊村南滹沱河河邊釣魚時,發(fā)現(xiàn)位于河邊被害人李某某家田地內種植的白山藥,遂攜帶鐵揪、麻袋等工具多次盜竊白山藥,共計298.25千克。經安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白山藥價值3525元人民幣。
被不起訴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并具有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衡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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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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