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31984********,漢族,大學??莆幕潭?,無業(yè),出生地福建省羅源縣,住福建省羅源縣**鎮(zhèn)**村**號**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羅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羅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來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羅源縣**鎮(zhèn)**路**號的**電腦專賣店內,將擺放在展示臺上的一臺型號為V5000的藍色華碩牌筆記本電腦盜走,藏匿在家中衣柜內。經鑒定,該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3980元。
次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再次來到前述華碩電腦專賣店內,將擺放在展示臺上的一臺型號為FX95的黑色華碩牌筆記本電腦盜走,藏匿在家中衣柜內。經鑒定,該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67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經傳喚到羅源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受調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將兩臺被盜筆記本電腦交與民警。次日,羅源縣公安局將兩臺被盜華碩牌筆記本電腦發(fā)還被害人胡某某。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胡某某出具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其系初犯,能主動退還所竊財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羅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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