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諸檢刑不訴〔2020〕1190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821983********,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系重慶**體育設施有限公司負責人,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城**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涉嫌虛開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重慶**體育設施有限公司經營者即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為沖抵公司成本,通過QQ聯(lián)系票販劉某某(另案處理)購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公司之間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共計向劉某某購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0份,金額共計98余萬元,開票單位為重慶**商貿有限公司、重慶**商貿有限公司、重慶**商貿有限公司,其中6份發(fā)票共計票面金額為583850元已計入公司當年賬目用于成本,另4份發(fā)票未使用。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主動到重慶市大渡口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020年8月13日,重慶**體育設施有限公司已繳納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虛開發(fā)票罪。鑒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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