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云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孟檢一部刑不訴〔2020〕36號
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佤族,初中,戶籍所在地緬甸當陽(以上信息屬自報),暫住**鎮(zhèn)**出租屋,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孟連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孟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經我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孟連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孟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2020年5月21日,我院將案件報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將案件交由我院辦理(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10日,我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8月10日補查重報。受案后我院對本案進行了拆案處理(分為:唐寶文非法持有毒品案,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孟連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20年1月20日11時30?分,勐啊邊境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在**區(qū)**酒店停車場有一男子在停車場內形跡可疑,疑似吸毒人員。接到舉報線索后,**邊境派出所民警在**區(qū)**酒店停車場查獲疑似吸毒人員的唐某某。后民警在唐某某位于**小學對面的出租屋展開搜查時,抓獲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并在屋內床尾靠墻位置查獲白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一包。經稱量,毒品凈重848.37克。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孟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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