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趙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11996********,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民權縣**鎮(zhèn)***村委。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趙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犯罪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上午11時許,被不起訴人趙某的母親宋某某等人與孫某某在民權縣**小區(qū)工地因乘坐電梯產生糾紛并引起撕打。后雙方在民權縣人民醫(yī)院就診過程中,被不起訴人趙某對孫某某實施毆打,致孫某某受傷。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孫某某綜合損傷程度已達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趙某到民權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為。被不起訴人趙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趙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檢委會研究決定對趙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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