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浦檢刑不訴〔2025〕25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甲,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9651215****,*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1日被浦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浦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5年1月4日7時32分許,被不起訴人鄭某甲駕駛準駕不符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途經(jīng)浦江縣虞宅鄉(xiāng)虞宅村虞宅二區(qū)路段時,與鄧某乙駕駛的浦江072****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鄧某乙受傷后于2025年1月11日死亡。經(jīng)浦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浦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不起訴人鄭某甲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鄭某甲主動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5年1月9日,被不起訴人鄭某甲與鄧某乙家屬就事故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鄭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被不起訴人真誠悔罪,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浦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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